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共同
抚养孩子”这一问题时,其内涵及外延应当明确界定为:
在夫妻
离异之后,尽管双方已经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但仍然能够以友爱和平的合作态度共同参与对孩子的养育和照护。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当根据协商达成的共识,以保障儿童权益为首要原则来制定共同
扶养方案,包括抚养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等等,均应尊重并坚决执行双方所共同决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