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转让通知书未能得到
债权人妥善接收时,发布方有权选择以邮件投递或是通过公示等多种方式来完成通知书的有效送达。
乃至他们也得以考虑直接联系
债务人,利用电话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手段之一,然而必须保留相关电话录音作为
证据。
诚然,债权转让通知书可采用口头交谈、书信往来或是采用其他任何形式进行传达,只要能确实
保证在债务人处成功收到该通知便足以。
只有在保障了尽早地将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的情况下,
债权转移行为方可对
债务方产生合法生效的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