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一不幸离世,其名下房产的首要
继承权便归属其遗孀、父母亲及子女所有。依照现行法律制度,通常情况下此类三类
直系亲属与逝去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将他们定义在
第一顺位继承人位置上,恰好契合了我囯社会风俗习惯的发展趋势,使得财产得以顺利传承至遗孀、子嗣以及父母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