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
刑法律例的明确表述,凡涉及到对资金进行不当挪用的金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者,被视为触犯
挪用资金罪中较为严重的情况之一,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可能需要接受三年以下时间长度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留惩罚。
再者,如果被告者触及到了更大规模的挪用本企业资金的行为,或是已经挪用了较大金额却没有及时归还,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被告面临更长时间的
刑罚,具体来说是3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对于公司、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当他们利用自己职务的方便条件,以挪用车间为个人用途或者向别人提供借款,所涉金额达到了一定的界限(
数额较大、
逾期超过3个月未还款项),或者虽然未超出3个月期限,但是其挪用金额涉及到经营利润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时,此类情况也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理。
特别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关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类型国有机构中担任公务的员工以及那些被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机构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行使公务权利的员工,如果出现上述第一款中的行为,依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将依法予以
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被告在
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能够全额归还所有挪用的资金的话,那么整体
处罚力度将会有所降低,甚至有可能完全减缓。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的行为在整个事件当中比较轻微的话,甚至有机会获得减轻甚至免于
刑责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