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乃是由于其所不具备婚姻之必要要件而导致司法上的否定性评价的婚姻形式。
特此指出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婚姻双方中存在着双
重婚姻现象;
其次,存在被当地法律明确规定为禁止
近亲结婚的疑似血缘关系;
最后,婚姻
当事人中至少有一位尚未达到
国家法定的最低婚龄要求。
而所谓的
可撤销婚姻,则主要是指那些被强迫或不自愿地缔结而成的婚姻关系。
受害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对于另一种情形下的可撤销婚姻,即是指普遍存在于夫妻间的
重大疾病问题。
当其中一方在婚前未尽到全面披露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
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