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
离婚冷静期设置为整整三十个自然日。在此期间,若有任一配偶不希望解除婚约的,均可向
婚姻登记机构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如在经过冷静期之后双方仍欲离婚,需由双方亲自前赴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完整的
离婚申请书,以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倘若其中一方并未提交书面申请,那么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作自动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