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常情况下,被指控
犯罪人被
羁押的时间为十天至十五天不等,但最短不得少于十天,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针对该类案件,司法机关需在限制期内作出是否
批捕的最终决策,且这一决定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核及
起诉裁定与判决处理。
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都各有不同,因此此类事情需综合考量。
2.国家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邀请其批复
逮捕令的文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完成是否
批准逮捕或者拒绝批捕的决定。
若国家人民检察院未能给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于接到相应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向国家人民检察院如实反馈释放人员的实际执行情况。
3.对于必需持续深入调查或仍然满足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
当事人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