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男方婚前所有住宅售出后再次
购房之归属问题,其性质因具体情形而异。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分析和认定:
首先,若在婚后某一时间段内,其中一方使用自身独立拥有的
个人财产购买该处房屋,并且
房屋产权证书上仅载明其个人姓名的,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婚后同样时间段内,另一方利用自有的个人资产购买了同类房产,但在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将配偶名字添加在所有权人名单中,那么此类房产即被视为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
最后,如果夫妇二人在婚姻生活期间使用婚姻
共同财产购买上述房产,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均应被视为各自主张权益,成为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在出售婚前所有住宅所获得的售房款项,应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