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制造者肩负着产品质量责任的重任:
即确保所存在之产品并不构成对于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构成任何不合理的威胁与风险,并应提供有关于维护人体健康以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范要求。
同时,具备产品所应该拥有的使用性能也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此外,产品还需符合在产品本身或是其包装之上所标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
商品销售商同样需要承担起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
他们必须贯彻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的制度,以验证产品是否具有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标识,从而
保证产品的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