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支付未成年
抚养费用的行为或许会使
当事人陷入“老赖”名单之中。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倘若具有偿还能力却故意拒绝缴纳养育费用并在法院裁决之后仍然固执己见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话,那么此人将有可能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
未成年人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通常需要在孩子年满十八岁之后才能结束支付义务;
然而,对于年满十六岁但是
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群体而言,如果他们的父母亲其主要劳动力收入有着相对稳定且可观的经济状况,并且该家庭整体生活水平也能保持在当地同类型居民的中等水平之内的话,那么或许就可以考虑适当停止支付孩子的
抚养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