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物业费用缴纳的问题上,无法容忍任何业主因为
拖欠缴费而享有擅自对业主实施
停水停电等类似行为的特权。
依照现行
法规,我们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务必禁止采用切断电源供应、供水、暖气、燃气供应等方式来促使欠费业主尽快尽数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费用。
与此同时,作为业主而言,也理应对已经与物业服务机构按照既定协议达成共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表示尊重,不应以尚未实际接收或不需要接受某些特定的物业服务内容为理由,公然拒绝缴纳他们应得的物业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