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而言,关于薪酬支付周期的问题,若相关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了月薪制,那么当员工实际取得报酬的时间超出一个自然月份时,便可视为薪酬发放存在延迟现象;
反之,如若采用的是日薪制,则需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立即进行薪酬计算和发放,否则同样可以界定为薪酬
拖欠行为。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时出于各种考虑(例如资金周转困难等),资方可能会与劳方协商并达成共识,适当延长薪酬发放的时间,但只要双方在后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薪酬支付,便不属于
拖欠工资的范畴。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
劳动者本人。不得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