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我们理应坚定不移地恪守
罪刑法定原则,并且,为了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判决,我们建议采用“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来作为衡量
犯罪既遂的标准。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应该从
犯罪事实以及
刑事政策两个方面考虑,并结合“
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尝试以此作为确立一个完整的犯罪既遂形态的参考依据。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要观点在于,犯罪既遂应当被理解为“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
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
刑法分则所明确规定的所有
犯罪的构成要件,即
犯罪的完成形态”。
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倡应该将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判断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只要犯罪行为满足了构成犯罪的所有必要条件,那么就可以视为犯罪既遂;
若未能满足任何一个元素,便意味着
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