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暂缓允许探望并不等同于自动
变更抚养权利,且衡定对方拒绝让探望孩童并非可以直接予以更改
抚养责任的法定情节。
然而,对于双方来讲,还是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研究如何修改和重新定义
抚养权,或者是
探望权益簿的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申请要求;
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法院便可能会支持和采纳修改抚养权的
起诉请求:
首先,居住在子女身边的家长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是在身体上受到了伤害而无法继续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
其次,居住在子女周围的家长未能尽到应有的养育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不当行为,或者与其一起居住对子女的心理生理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者,当已达到八岁的未成年子女表达出期望跟随其他愿意提供照料的家长共同生活,并且此方向法庭证实自己具有抚养能力;
最后,若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似乎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