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持卡人若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同时,在此基础上,以下四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