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
辩护律师有权进行无罪辩护,无论其所
代理的被告人是否已承认有罪或同意
认罪认罚。
然而,除非被告人明确撤销其对辩护律师的授权,否则辩护律师仍需坚持无罪辩护立场。
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力源于被告人的正式授权,但是他们有权在接受委托之后,自主地开展执业活动,保持其独立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所明确规定的,“
辩护人的主要任务在于根据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行较轻、减轻或者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材料与建议,同时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法定
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利益”,这便是辩护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的独立来源与基础。
另外,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施行的《
律师办理
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的规定,所有的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自主地履行辩护职责。
所谓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指那些自愿且真实地交代了自己
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对于他人指控的
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并且赞同检察机构所提供的
量刑意见,进而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均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