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任何公司
签署合同时,盖上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皆可行之。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法人实体以及其他相关组织所拥有的公章类型繁多,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办公章和各个关联部门的公章等等。
通常来说,无论是合同专用章还是行政办公章都可被视为正式的合同章来加以应用,至于财务专用章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公章的有效性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仅涉及到诸如欠款数额(如企业间核对账目)这类财务事宜的确认,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专用章也同样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