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若相对方未能按照具体条款履行合约义务则将被视为
违约行为。
所谓“违约”是指任何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执行或未执行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即
合同签订双方中,有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即使已经履行了义务但却未能达到合同的约定要求,都应当必须承担起进一步继续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者负责
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