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相关制度,在夫妻双方
离婚之时,倘若其中一方面临着经济生活上的严重困难,而另一方便具备相应的承担与支付能力的话,则后者必须向前者提供适当程度的物质救助。
这便意味着,离婚期间出现的经济援助问题必须在离婚事件发生之时提出,且申请援助的一方须实际存在经济生活上的窘迫困扰;
同时,提供救助的一方也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以及承担责任的义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一方是否确实处于生活贫困状况的判断标准十分严格,往往只在其完全依赖
个人所得财产及离婚所获财产亦难以维系其基本生计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生活贫困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