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经
补签后,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承担支付经济补偿之义务。
2、如系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在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期间内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签后,用人单位仍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每月
双倍工资;
如果超过一年仍然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需要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之外,还需被认定为与劳动者之间已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对于故意遣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法定标准,以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来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