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罪犯无法具备
累犯资格。
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原先被判处的
刑罚将不再执行,而非已经执行完毕,这样的情况并不满足累犯构成所需的特定要素。
普通累犯成立所需满足的要求包括:
1、主观前提:前后两起
犯罪行为均须以故意为基础;
2、刑罚程度要求:前述罪行所判的刑罚以及后序罪行所处之刑皆应为
有期徒刑以上级别的
处罚;
3、时间界限:后罪发生的时间应当在前一个罪行执行圆满完成或者获得赦免后的五年内。《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