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妻子在因丈夫瞒着其向外借贷而产生的还债责任问题,需结合实际情形逐一进行深入的解析与处理:
首先来看,若夫妻二人的共同签名或其中一方在达成共识后的后续补充允诺等行为所引发的
债务,同时也包括妻(夫)子在婚姻持续过程中的个人名义下以维持家庭基本日常生活需求为准则所负担的债务,这都被视为一种夫妻双方共同应当承担的债务,因此必须由上述双亲共同还款,不容推卸。
但是如果有如下两种情况之一:
第一,在婚姻关系持续的过程中,夫妻仅有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出的款项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第二,此笔款项并非是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必需或是其他特定目的为前提。
以上这两个条件只要存在任何一方面的因素,即认定该笔借贷不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范围,理应由借贷者独自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