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
债务剥离之前,
债务人已经全额完成了偿还责任,然而由于
债权人疏忽大意导致转让不当。
2.在债务剥离之前,通过对
抵押物进行变卖获得资金。
3.转让的应是真实的债权,然而合同内容存在
虚假成分。
4.债权人曾试图采用新的贷款方式来完成对原有贷款的偿还,但是在转让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
5.在法律层面,此类情况无法实现转让。
6.在转让完成之后,银行再次接收了债务人提供的清偿款项,从而引发相关争议或
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