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房屋买卖合同得以解除,那么,遵守约定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适当的
赔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
可得利益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有针对房屋价格差异等可得利益损失进行明确规定的话,应依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倘若合同对此并未作出什么具体说明,又或者是因为某一方
当事人的严重
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原本订立该合同的初衷无法得到实现时,那么,对于坚守约定的那一方而言,他/她有权解除该合约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价格差异损失以及二次销售获利损失等类型的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