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撤销
取保候审的九种情形:
1.不应继续
追责刑事责任;
2.
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到期;
3.经审查后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存在错误;
4.已被
逮捕的被告患重症或无法自主生活,若取保候审则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5.已逮捕的被告,案件无法如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哺乳幼儿,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
7.已被逮捕的被告,初次审判法院判处
管制或宣布
缓刑,且附带
刑罚的判决
未生效;
8.已被逮捕的被告,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
羁押的时长已经超过了初次审判法院对他们判处的监禁期;
9.已被逮捕的被告,由于
司法鉴定进程而尚未出结果的案件,已按法律规定达到期限结束的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