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行在狱中可得到适当的
减刑措施。
首先,倘若
犯罪者实然实行了强奸行为,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的司法判决都会据此判处其狱内执行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
而对于这些囚犯而言,通过积极的劳动改造表现,他们的
刑罚便有可能获得减轻或变更。
其次,在狱中的
行为人,他们所受到的束缚包括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种种类型。
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需顾及罪犯所受刑种的种类,而无须考虑犯罪性质及历次被
判刑期的长短;
在各种常见犯罪中,强奸罪通常的
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