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
法规制度的精神和要求,
工伤的认定需遵循以下两个
基本原则:第一,必须符合“三工标准”——便是指当职工处于工作时间内且在工作场所中,由于执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
意外事故而导致
人身伤害时,此种情况便理所当然地被认可为
工伤范畴。在此基础上,
工伤保险制度采纳了“无过错
赔偿”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作为指导性原则,其核心理念便是强调,无论是由于
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还是用人单位或第三方所引发的非故意的过失因素,都应对工伤视同无过错而给予相应的补偿。尽管员工可能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然而只要其损伤符合上述提到的工伤确定的基本原则,那么雇佣单位就应该毫不迟疑地为该员工提出
工伤认定的申请,以确保他们能够享有正当的权利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