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三金”亦涵盖于
彩礼范围之内。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如若夫妻决定终止婚姻,那么彩礼及“三金”并不需要归还。
即便男方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寻求退还,其诉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诸如夫妻虽已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曾共同生活过;
又或者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已经导致他自身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若在
离婚之际男方提出要回彩礼的请求,女方便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返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