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法被评定为
工伤情形下,还是有可能进行残障等级鉴定的。
然而这个过程并不是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而是由
司法鉴定机构受托进行。
根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接受
立案鉴定委托,那么即需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
此份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详细记载委托人的名称及其全称,同时还需注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全名;
此外,还应包括相关委托鉴定事项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到
重新鉴定这项工作,鉴定该事项会使用在哪个方面,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件情况介绍,需要向鉴定方提供哪些鉴定材料以及鉴定完成后如何归还这些材料等等信息;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鉴定风险的提示以及相关事项的说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应就鉴定时间、
鉴定费用以及收费方式进行商议,还要详细记录商定时限、
权利和义务等,避免出现
纠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