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实际交付移转的赠与财产,在赠与行为尚未达成之时,
赠与人得以自行任意取消其捐赠之意向;
然而,当所涉及的赠与契约已得到公证机构之认可,且不具备撤销之特征(如具有扶贫、救济、扶助残疾人等公益事业性质或负有道义上的义务责任之赠与)时,赠与行为便无法被解除。
若赠与财产已顺利完成了所有权之移交,或者订立的
赠与合同获得了法律的公证验证,亦或是此赠与合同符合依法不能被撤销的规定并承担着扶贫、救援一类的社会公益性和道义约定的责任性时,仅在受赠方违反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下,其赠与合同才有可能被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
近亲人士的各项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孝敬供养之义务却未能积极履行;
(3)未能履行预先设定好的赠与合约中所约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