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文规定:在处理
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同时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婚姻家庭而言,
抚养费原则上应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予支付;而对于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是最高不能突破每月总收入的50%。至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婚姻家庭,则抚养费的金额可以参考当年度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然后再参照上述比例来进行计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的金额也能进行相应的提高或下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