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婚姻誓约之前有权选择是否对
婚前财产实行公证,无论事先有否公正约定,这些财产都视为单独拥有者的私有财产,且这类属性并不随时间而发生任何变化。
婚前财产公证,实质上就是指未婚伴侣在踏入婚礼殿堂之间就已达成了详细的书面共识,并按照法律程序完成公证书的颁发。
在申请
婚姻财产公证之际,
当事人必须
递交到他们的所在地或者书面约定的签署地点的公证机关进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