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财产的产生源头出发,考量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用财产。只要是在婚后通过劳动获得的薪资和奖金收入、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盈利收益以及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除非得到明确的反证,否则这些都将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2.根据获取财产的具体时间段来判定其归属问题。凡属于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所产生的财富累积,如果没有相反的
证据予以证实,那么这些财产都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在审理涉及
夫妻共有财产生死相关的
纠纷时,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分割处理。第一种,实物
分割法,也就是让双方各自得到他们应有的份额,但同时也要
保证这不会影响到财产的使用性能、价值以及用途。其次是价金分割法,即将财产整体出售,然后由双方平分所得的货款。这种方法主要适合同步物品无法进行实物分割或者一旦分割就会导致其功能或价值下跌的特殊情况。最后是价格补偿分割法,也就是将
财产分割给某一方,独自拥有分得财产的那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其本应得到的财物部分价值的货币。总结起来,当我们面对
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有
财产分配问题,在正常情况下,通常是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也可以适当地给予女方更多的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