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据债权的固有属性而决定其不可被转让;
举例来说,这种情形通常见于
合同签订时特定主体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或对于后者个人资质能力等方面所建立起来的信任感而产生的债权。
(二)根据
当事人间的事先约定确定不得进行
债权转让;
凭借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就能够排除
债权人对外转让其拥有的债权,借此来确保整个商业交易系统的稳定性,深刻践行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并享受自主决策的原则。
当在
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的条款约定,明确禁止债权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再行转让给他人。
只要这样的约定满足了当事人真正的意志体现并且不会违反现行法律中的禁止性条款或者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那么基于上述前提,对于当事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依法依规决定某种债权不得转让。
如果某个具体领域的法律
法规对于债权转让设定了专属于该领域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
严格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