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无任何过失情况下,用人单位决定结束用工
雇佣关系时,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必要之经济补偿。
然而,在终结
劳动合同时,有如下几种情况并不需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第一,当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届满后,企业选择以原水平或是提升劳动合同原有标准继续该合同的续订事宜,但员工对上述提议不予回应并拒绝签订新合同的;
第二,对于已享有基本
养老保险福利或者已经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而言,企业有权利结束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第三,自雇佣开始之日起不足1个月之时,若企业已递送了正式书面通知却仍未得到员工对此的
承包意向书或劳动合同的签署的;
最后,当企业决定终止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时。
以上便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最常见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
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