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并不等同于
违约责任,这两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
缔约过失责任乃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责任,而违约责任则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产生的应负责任;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发生在合同缔结之初的阶段,而违约责任却往往出现于合同正式生效并成立之后;
再者,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补偿当事人因错误缔
结婚约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则可能包括支付
违约金、
赔偿实际损失以及实际履行等等;
最后,由于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使得违约责任相较于缔约过失责任显示出更为丰富和复杂的特性。《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