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
离婚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夫妻
当事人会对彼此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并且一旦有关分割事宜达成最终协议并落到实处,这些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资产便会自动转化为其中一方单独持有或支配的
私人财产;
尽管此后双方再度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再度结合成合法夫妻关系,但原定已生效的
财产分割协议并不会因之而发生任何改变,依然保留其作为私人财产的属性不变。
同时,离婚后由前任配偶获取的其他各种形式的财产也都将继续被视为其
个人财产单独保管及行使权益。
然而,只有在双方重新缔
结婚姻契约并确认婚姻关系后产生的新财产才构成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