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婚前个人财产所衍生的
孳息以及自然增值部分,并不包含于
夫妻共同财产之内。
因此,就涉及到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处理问题,其在
离婚案件中的
处理方式应当以
个人财产为准绳,并不纳入分配范畴。
现行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之间的
共同财产应依照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导原则;
若双方协商未果,则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具体状况予以判断,并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
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故此,在实际的离婚事项处理过程中,仅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
当事人彼此的个人财产则不会涉及分割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