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一定条件的
民诉行政案件二审阶段,审判机关有可能无需进行法庭亲自审理。
对于此类上诉事项,法庭应组建合议庭展开
公开审理;
然而若经过详细审阅
案卷、深入调查及咨询相关
当事人之后,并未发现案内有新增事实或
证据、或述求新论点与理由的情况,且合议庭也认为无需召开庭审的话,便可跳过开庭步骤直接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
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