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财产
赔偿原则”。
这一原则在
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具体含义为:
无论
侵权行为导致
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精神损伤等情形,都应将财产赔偿视为唯一的解决方案,而非采取其他方式来应对。
其次是“过失相抵原则”,也被称为“部分加扣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
损害赔偿之债中,根据与有过失的存在,可相应地减轻加害方
赔偿责任的审理准则。
再者是“全部赔偿原则”,此项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规则,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侵权行为加害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依赖于其实施行为引发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予以全额赔偿。
最后是“损益相抵原则”,又被称为“损益同消原则”。
它主张赔偿权利人由于受到损害的相同原因而获得了利益时,应当从损害金额中减去所获利益,然后由赔偿
责任人对所余差额部分进行赔偿,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
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