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对
借款人宣告死亡后进行
起诉,其途径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当原告发起
诉讼时,已离世的还款
责任人不得被列为被告。
其次,若原告起诉时,资产尚未进行分割,那么多个遗产拾得人必须全部纳入被告范围(除非其中有人选择
放弃继承)。
再次,假如原告起诉时,遗产已经作了分割,各个承袭人都应该根据自己所
继承的部分,按照比例来承担还款责任,参与
遗产分割的所有
继承人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参入诉讼当中。
还有,如有放弃继承的人士,在对被继承人与其共有的财产进行
析产之前,对于这部分共同拥有的财产中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他对其具有妥善的保管权,那就应该将他视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另外,如果在
债务人去世之后,尽管存在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然而他们全都选择
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或者并无任何继承人或遗赠人,那存放在遗产中的遗产保管员便可作为被告处理。
最后,在
诉讼期间,若债务人离世,那么原告须提出申请更改被告名称。
倘若原告并不申请更改,法院则应依据职权,积极履行释明义务,以避免给
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若是原告仍然坚持不做变更,那就需要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建议原告另案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