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婚姻承诺而是选择了取消婚约时,在此种情形下,任何基于以缔
结婚姻这一明确目的而向对方所做出的财产或资金的赠与行为,均需得到原赠送者的正式索回。
婚前以条件为先决条件的赠与则是特指将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对方施赠的情形。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无法达成婚姻企图,即便财产性权益已然转交至受赠对象手中,
赠与人仍有权依法请求受赠人予以归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