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者在
试用期间,确实存在着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
被迫离职的可能性。
关于用人单位强制
解除劳动合同(也即
过失性辞退)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将可成为其依法行使权益的理由:
在员工试用期间,如被正式认定为无法满足雇佣标准要求的;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工作中表现极为不负责任,进而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行为;
劳动者在同时期与其他企业存在劳资关系,此类行为已经对原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且经过用人单位多次
警告仍未得到纠正的;
采用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致使对方在主观意愿上感到压力,从而不得不签订或改变
劳动合同条款,最终导致劳动合同失去合法效力的;
受到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