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使在未签订借款凭证、
欠条或合同的情况下,
当事人之间仍可能形成借贷、买卖或者其他种类的
法律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缺乏书面凭证,但并不影响此类
诉讼的提起,申请方只需具备其他形式的
证据来证实法律关系的存在,例如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2、在法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通常为三年),
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
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在提出
诉讼请求时,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该关系的具体内容,法院将根据这些证据进行审查,若符合
立案条件,则予以
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