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之中,男女两方对于彼此在婚姻持
续期内所获得的财富以及其
婚前财产的处理问题上,应该签署相关协议进行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对于这些金钱、财物等作出归属权的具体安排,如独占、共有或者是各有部分的占有。
而这种归属权的协商决定,必须以
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和记载。
倘若双方未能提前做出相应的约定或约定内容不够清晰、明确的话,他们还有机会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同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保持期间所获取到的财富以及其婚前财产的协商约定,对
当事人拥有相当的
法律效力甚至是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