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婚姻
离异诉讼中,关于结余外债事务通常不作为分割事项考虑。然而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对相应外债的款目及性质做出深入评估与判定。如经判断确认系个人负债的情况下,其欠费偿还责任理当由负债人自主承担;倘若确定为共同负债时,则应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若在
共同财产无法全部清偿或财产归属各自主有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妥善解决清偿事宜。如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此类争议交由公权力予以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