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果由于员工无法顺利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经过进一步的培训或为其调整相应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未能达到预期表现的情况下,员工拒绝接受所提供的转岗机会。
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雇主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该名员工的
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雇主要做到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向该员工本人告知这一决定,或者额外支付给该员额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
补偿金,然后才能够正式
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