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
赔偿协议签署完成之后,受害者若产生了撤销赔偿协议并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想法,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这取决于以下两点至关重要的核心要素:
首先,在受害者签订赔偿协议之时,对于自身受伤状况以及可能的后果普遍具有较为准确的理解和预测能力。
举例来说:
假设受害者的伤害情况并不需要特殊治疗,或者即便进行治疗,医生告知其仅属于轻微损伤,由此导致的
医疗费用支出极为有限等。
在这个前提之下,假设
当事人在由交管部门主导并协调的
民事调解过程当中,已经充分考量到了受害者可能面临的
伤残风险,并且在赔偿问题方面进行了全面且完善的解决措施,那么受害者就不能再提出这样的诉求;
然而,如果受害者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并未考虑到这些潜在因素,那么他们的
诉讼主张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赔偿协议中所约定的赔偿款项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伤残情况或者新添伤情所带来的影响。
在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部分
侵权行为人为了规避日后与受害者之间因此引发的更多赔偿纷争,通常会在签署赔偿协议时适度降低
赔偿标准,亦或是额外支付一笔一次性的额外
赔偿金,从而实现双方“从此不再有牵连”的期望。
在上述情形之中所签署的调解协议,应当被视作受害者已经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进行了全面权衡和考量,承诺自愿承担并接受未来可能会发现新伤情而无法获取额外赔偿的风险。
尽管这类协议签订过程中的“风险与收益”相对持平,但只要签约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反悔;
然而,若赔偿协议中有所疏漏尚未包含的事项,相关人员仍然有权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