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尚未达到既定结束日期时,倘若发现存在如下所述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有权启动提前
解除合同程序:第一种是因遭遇无法预见、避免以及克服的自然灾害或者社会事件等
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租赁合同所期待达成的结果无法顺利实现。然而,并非任何不可抗力都能够成为合法的解除合同理由,只有当具体的不可抗力造成了预期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后果时,才有可能启动解除租约程序。第二类情况则与主
债务履行紧密相连,具体而言可细分为两种状况:首先是
预期违约,即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预约一方以明确声明的方式或通过其自身行动展示出不愿意或是无能力承担主要债务责任的行为;其次是延迟履行,这意味着租赁合同预约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关键性的租金支付义务,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接着,属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第三种情况为:另一方当事人因未能按时支付债务款项或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进而导致整个租赁合同目的无法胜利实现;最后,第四和第五种情况均涉及租赁
合同期限未界定清晰的问题:对于没有明确规定
租赁期限的合同,合同双方均有权利随时解除
合同关系,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的文章期;第六个情况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同样具有解除合同的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