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家庭暴力事件时,法院通常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若实在调解无果则会作出
离婚的明确判定。在整个离婚案件中,调解环节往往被视为必然的程序。是否真正确实已经产生了感情上的裂痕,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性因素。然而,在实际案例操作中,法官们对于这一条规定的实际解读及应用依然存在较大的差异。尽管部分案件的调解努力已告失败并有着确凿的
证据表明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但是,法官依然有可能做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定。若出现由某一方
当事人犯下家庭
暴力行为,从而使得夫妻之间的感情撕裂,并且尝试调解却无效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便是法律所明确定义的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在认定家庭暴力事件的情节时,主要依据的是
报案记录、求医纪录、伤势照片、
证人证词等人证
物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大量受害者,尤其是来自农村地区的妇女,她们的维权意识相当薄弱,并不了解如何去收集和固定这些关键的证据,以至于家庭暴力的真实面目无法被揭示出来,暴行女司机的
违法行为也未能在法律框架内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使受害者在面对家庭暴力的时候,能够及时地向公安机关、妇联等相关职能机构进行报告,同时尽可能的留存好所有的证据以便日后纷争,受害者必须全力以赴为自己的法律
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